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号)和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 span="">行办法>的通知》(冀社险[2011]23号)要求,结合我市经办工作实际,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及待遇调整工作安排如下:
一、 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一)参保单位于2017年 4月30日前,将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原件并签章)及本人填写、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2),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
(二)截止2017年4月30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5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三)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资料。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程序追偿。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项待遇” 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号,附后)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经办程序
1、参保单位到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领取《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审批表》(附件3)、《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审批表》(附件4),也可自行下载。
2、参保单位将待遇调整信息数据核对无误后,填写待遇调整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
三、要求
(一)这次调整待遇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同步进行。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格认证存在问题的人员,暂缓调整待遇。
(二)对于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要先在工伤保险征缴部门(岗位)办理清欠手续后,方可办理待遇调整事宜。对享受资格确认、待遇审核、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清理参保户、发放户和发放银行单位开户不一致问题,发现不一致的,先停发,后清理,查明原因并纠正后方可办理发放业务。
(三)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待遇调整工作。通过组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认证和调待工作,进一步落实省经办规程,促进工伤保险经办各方面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四)资格认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社保局请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 市(县)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汇总表》(附件5)、《 市(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汇总表》(附件6)及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认证和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
(五)表格下载地址:sjzsbjgsdyc@163.com(密码88625894)和市社保局网站。各县(市)区社保局汇总表和总结电子版上报邮箱:sjzsbjgsdyc@163.com
附件:
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号)
2. 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
3. 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审批表
4. 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审批表
5. 市(县)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汇总表
6. 市(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汇总表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